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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废止】

更新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21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9年8月22日 [1989]法民字第20号)

文章摘要2: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废止理由:批复所引法律依据已不存在,所涉相关问题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2日 [1989]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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