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更新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9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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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裁判摘要】律师服务费扩大损失不予支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成都鼎量委托参加本案诉讼为既定事实,但成都鼎量前期委托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且已支付律师费后,后期又撤销委托的行为系成都鼎量对自身损失的扩大,故对成都鼎量要求四被告负担支付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成都鼎量主张的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70.00万元、成都鼎量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费10.58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成都鼎量主张的其他维权费用,即本案终结后(含执行)应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因其诉请数额为估算且该笔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和支付,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律师服务费扩大损失不予支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成都鼎量委托参加本案诉讼为既定事实,但成都鼎量前期委托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且已支付律师费后,后期又撤销委托的行为系成都鼎量对自身损失的扩大,故对成都鼎量要求四被告负担支付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成都鼎量主张的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70.00万元、成都鼎量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费10.58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成都鼎量主张的其他维权费用,即本案终结后(含执行)应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因其诉请数额为估算且该笔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和支付,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