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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2889 次 标签: D1076 D1077 D1078 D1080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 【离婚登记】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文章摘要:

(1)协议离婚只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争议,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也不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2)协议离婚受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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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条件 回目录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准确地表达意志,只能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如果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3.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没有争议,也就是必须持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离婚协议书,只能诉讼离婚。

4.申请协议离婚当事人还必须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包含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事实婚姻、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只能诉讼离婚;

(2)对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只能诉讼离婚

5.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6.经过离婚冷静期30日后申请发给离婚证:

(1)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

A.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B.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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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只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争议,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也不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2)协议离婚受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之限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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