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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83号

更新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12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83号
【裁判摘要】案情是否简单与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没有必然关系——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诚泰公司是否应就案涉20万元律师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首先,双方已约定诚泰公司为案涉20万元律师费用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适用于股权质押)约定“2.质押担保范围2.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所担保范围除了主债权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可见,本案律师费用作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属于诚泰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对象;其次,案情是否简单,与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没有必然关系。一方面案情是否简单因人而异,并无绝对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当事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本案与北京高院审理的另一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均不相同故另一案件中主债务人是否支付律师费及其数额,与本案中担保人对案涉律师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没有必然联系;最后,根据联储公司提交的当地律师收费参考标准,就本案而言,案涉20万元律师费,并未超过当地行业一般收费水平,不存在高额收费损害诚泰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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