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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3650 次 标签: D1076 D1077 D1078 D1080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 【离婚登记】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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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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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国际履行证件)、结婚证等。

3.当事人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经过离婚冷静期30日后申请发给离婚证:

(1)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

A.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B.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3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1)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对于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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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能请人代理。

②登记离婚需带齐“三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并填写离婚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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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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