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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3206 次 标签: 诉讼离婚管辖

文章摘要:

(1)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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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回目录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

1.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2)但是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 回目录

如: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离婚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由原告所在地管辖需根据个案进行处理,可以就具体情况请教专业律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