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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哪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2341 次 标签: D1082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文章摘要:

(1)男方在女方“三期”内(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2)《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67项对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对男女双方均适用)。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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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情形 回目录

1.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首先,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还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例外。

②其次,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只要男方作原告就不行(哪怕女方也同意离婚),女方作原告则可以。

③再者,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④最后,女方违反计划生育的“三期”是否受离婚保护,婚姻法未加规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妊娠事实”、“须按照计划生育要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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