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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2681 次 标签: D1079 【诉讼离婚】 准予离婚条件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未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作为准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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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未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作为准予离婚条件。

1.婚外恋、嫖娼、网恋等行为,目前没有规定为离婚法定理由;

2.但是,因婚外恋、网恋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同的是当事人需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废止】 将“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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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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