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条件?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未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作为准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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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未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作为准予离婚条件。
1.婚外恋、嫖娼、网恋等行为,目前没有规定为离婚法定理由;
2.但是,因婚外恋、网恋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同的是当事人需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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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废止】 将“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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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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