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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律师费和鉴定费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畴?

更新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637 次 标签: 律师服务费用

文章摘要:

解读:律师费和鉴定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其他费用”范畴。

文章摘要2:

解读:律师费和鉴定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其他费用”范畴。


【法官会议纪要2】鉴定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畴——鉴定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我们认为,鉴定费是第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不必然产生,其与逾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在性质上不同,不受利率上限范围的控制。从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其他费用主要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此类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鉴定费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在性质上与前述费用不同,因此不应将鉴定费用归入“其他费用”的范畴。——《最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3.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底21次法官会议纪要)P42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王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裁判摘要】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其他费用”——关于律师费530000元是否应由王某某承担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某某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邱某某1、邱某某2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53号

【裁判摘要】律师费系聘请专业人员的实际支出,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邱××主张案涉律师费属于长江资管公司的经济损失,已被利息及违约金所涵盖,且金额过高,不应支付。即便需要支付,应按照135万元计算更为合理。本院认为,利息及违约金系邱××使用长江资管公司融资款应支付的资金成本,与长江资管公司为实现债权向第三方所支付的律师费性质不同,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故邱××有关律师费被利息及违约金所涵盖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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