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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4652 次 标签: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文章摘要: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1)“承认”是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2)“同意履行义务”是在义务人承认的基础上并表明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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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构成要件 回目录

1.主体应为义务人本人、其授权主体或者依法享有代表义务人处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诺成行为而非实践行为——可以是明示(承诺)、默示方式(行为); 

3.采取双重要件标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应以向权利人作出且到达权利人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单方行为,不以权利人同意为要件);

【注解1】“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采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作为认定标准(采到达主义)。

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同意履行全部、部分义务。

【注解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同意履行部分义务——(1)基于债务的整体性,义务人部分承认或者履行债务应推定其认可全部债务的存在,对部分债务同意履行所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剩余债务;(2)如果义务人在作出部分清偿承诺或行为时明确表明其不承认剩余债务,不应认定其部分清偿的承诺或行为具有对剩余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义务人同意履行三种类型  回目录

1.部分履行、分期履行; 

2.担保行为(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应证明债务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

【注解】债务承担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3.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 

提示1 回目录

(1)义务人认可债务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若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注解1】另外观点——义务人主张已经清偿债务,其不同意履行债务,不应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2)义务人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诺或者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本金债权(利息系债务本金之法定孳息,支付利息行为实质上是建立在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已经认可基础上)

【注解2】如果义务人在作出同意履行利息承诺和行为同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本金债务,不能认定该行为对本金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提示2:第三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是否对主债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回目录

(1)义务人知道第三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A.义务人同意:应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主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B.义务人不同意——不应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主债务,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2)义务人不知道第三人提供担保:

A.但事后予以追认:应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主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B.事后不予追认:不应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主债务,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注解3】第三人提供担保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2)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关系存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债务承担不同观点。

提示3: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交“清偿债务计划”但以部分减免债务作为其履行该计划条件,是否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回目录

(1)观点1——属于附生效条件行为:权利人不同意减免义务不能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减免债务条件则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生效,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2)观点2——义务人“清偿债务计划”表明其同意履行债务,尽管生效条件不成就也不能否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 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提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义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而非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非诉讼时效放弃问题)。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意见》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11号

【提示】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对已明确具体数额的债权,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还款行为,应认定为对整个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