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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精解

更新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20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标签】→D440【权利质权的范围】|D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D44【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票据法精解|票据纠纷精解|票据精解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1.什么是《票据法》立法目的

2.什么是《票据法》适用范围和票据活动基本原则

3.什么是否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4.什么是票据代理

5.什么是票据签章

6.什么是票据记载

7.什么是票据基础关系和对价关系

8.什么是票据抗辩

9.什么是伪造和变造票据

10.什么是票据丧失【票据挂失支付和公示催告】

11.什么是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什么是票据保全

12.什么是票据时效

13.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14. 什么是票据纠纷受理范围

15. 如何确定票据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16. 如何确定票据纠纷举证责任

17. 什么是票据纠纷法律适用

第二章 汇票 回目录

第一节 出票 回目录

1.什么是汇票

2.什么是汇票出票

3.什么是汇票记载事项

4.什么是汇票付款日

第二节 背书 回目录

5.什么是汇票背书【票据贴现】【票据质押】

第三节 承兑 回目录

6.什么是汇票承兑

第四节 保证 回目录

7.什么是汇票保证

第五节 付款 回目录

8.什么是汇票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回目录

9.什么是汇票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再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回目录

·什么是本票

第四章 支票 回目录

·什么是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回目录

·什么是涉外票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回目录

·什么是票据法律责任【刑民交叉|中止审理】

第七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实施办法的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复函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102.【转贴现协议】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虚构转贴现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按照真实交易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和当事人约定本意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03.【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在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作为直贴行,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等实际用资人不能归还票款的情况下,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出资银行以实际用资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请求实际用资人归还本息、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仅以整个交易链条的部分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申请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实际用资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其他金融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作为考量因素,相应减轻本案当事人的责任。在确定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可以参照其收取的“通道费”“过桥费”等费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加以确定。

  105.【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就实际用资人、直贴行、出资银行的工作人员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印章罪等立案侦查,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因该节事实对于查明出资银行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以及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存在重要关联,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案件的审理。

  参与交易的其他商业银行以公安机关已经对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伪造印章等犯罪立案侦查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因该节事实并不影响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继续审理。

  106.【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却沦为部分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适用时,应当区别付款人是否已经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1)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案由 回目录

参考资料 回目录

最高院:商事审判实践的几点意见

杨临萍:最高法民二庭庭长

三、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票据在经济交往中广泛发挥着流通、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逐年增长。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和认定票据权利人问题。

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的真实和背书的连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应予注意的是,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票据法规定了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票据贴现时,如何认定贴现人是否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往往存在着争议。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进行明确界定。案件审理中应结合法理和相关业务规则,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进行认定。既要避免绝对无因性倾向,避免以票据无因性为由一概不审查持票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也要防止无视票据无因性倾向而混淆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法律关系。

第二,关于票据追索权问题。

1.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2.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被告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法定被追索人,多个被告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关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适用问题。

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

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尽管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界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文义表述不尽一致,但两者内涵和外延相同,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为“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综合判定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申请人。

2.要准确把握公示催告期间。关于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编者注)第四百四十九条已对《票据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编者注)进行了修改。因此,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并未对权利争议作实质审查。所以,除权判决在客观效果上只是恢复了申请人作为持票人的形式资格,而并未将申请人确定为实质票据权利人。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票据权利人并撤销除权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只诉请确认其为票据权利人而未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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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与应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671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江苏法院2021年票据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其应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638
[3].  公示催告程序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061
[4].  最高法院:票据质押裁判规则5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4402
[5].  最高法院:票据质押裁判规则6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4394
[6].  票据纠纷典型案例6则|天同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813
[7].  涉金融争议解决系列之(一):电子商业汇票逾期违约之追索权研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007
[8].  【笔记】追索权人丧失对前手追索权能否导致再追索权人丧失再追索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62
[9].  【笔记】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票据权利时效还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59
[10].  【笔记】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票据权利时效还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59
[11].  【笔记】追索函件被退回能否导致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57
[12].  【笔记】持票人以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直接前手是否构成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54
[13].  【笔记】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追索权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47
[14].  【笔记】再追索权权利时效期间起算是清偿之日还是提起诉讼之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92
[15].  【笔记】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是否需要提供清偿票据款银行付款凭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92
[16].  【笔记】持票人未履行拒付事由通知义务是否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85
[17].  【笔记】什么是回头背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998
[18].  【笔记】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前手主张差旅费和律师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008
[19].  【笔记】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计算利息?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011
[20].  【笔记】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能否主张哪些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029
[21].  【笔记】多张票据当事人均一致持票人可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047
[22].  票据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谢怀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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