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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1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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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给付数额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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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给付数额的确定原则有三个 回目录

1.首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

2.其次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再者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 回目录

1.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2.但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 回目录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20-30%、50%)确定。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 回目录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陈其象律师提示:抚养费给付数额也是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大方面 回目录

①首先,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方面可以参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 

②其次,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一般以月收入或者当年总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为准(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得超50%);

③最后,要兼顾特殊情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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