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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1946 次 标签: D1062 D1063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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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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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规则 回目录

1.首先,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永远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其次,如果属于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看是否具有严格人身性质:

(1)不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婚后取得财产都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解读】婚后取得财产中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主要包括:(1)人身伤害医疗费;(2)残疾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婚后取得财产则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婚后取得财产中不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劳动所得、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

3.再者,看是否有约定:不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属于夫妻约定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约定个人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虽然是夫妻个人财产:

A.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允许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A.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约定财产制);

B.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婚前或者婚后房产赠与,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方可以在赠与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