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范围 回目录
1.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1)性质上属于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
(2)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提示】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①医疗费+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③精神抚慰金+④一次性工伤辞退费+⑤交通、营养、入院伙食补助费+⑥护理费+⑦假肢安置费+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费、药费、生活补助费+⑨其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
2.婚后通过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1)经指定而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2)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专用的基本生活消费品.
(1)首先,必须是生活用品,也就是生活消费品而不能是生产资料;
(2)其次,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也就是专用。
【提示】
①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②但是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如一方专用的家庭轿车,则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高原生活补助费;
(2)一方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但是有形财产增值部分和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等、依据年限计算出来的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伤亡保险金目前无明确规定,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②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A.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B.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C.离婚时双方达成处理协议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