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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更新时间:2023-10-04   浏览次数:4731 次 标签: 信访诉讼时效中断 信访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文章摘要: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文章摘要2:

【注解1】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注解2】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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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注解1】(1)“有权”是指相关组织必须具有解决相应民事纠纷的权限(并非权利人向任意单位提出请求均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相关民事纠纷”是指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3)请求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注解2】(1)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应包含保护有关民事权利的内容;(2)诉讼时效在权利人向有关组织提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关机构之日中断;(3)相关组织对于权利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处理与否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效力;(4)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应自有权机关解决程序终结或者该程序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注解3】(1)权利人撤回请求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但如果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通过相关单位或者由权利人本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到达义务人应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权利人提出请求内容 回目录

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应包含保护相关民事权利的内容。

有关社会组织范围 回目录

有关社会组织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1.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保护相关民事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向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依法:

A.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B.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自治规约规定的职能也应认可其效力。

(2)有权——是指有关组织必须具有解决相应民事纠纷的权限。

(3)有关民事纠纷——是指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4)请求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诉讼时效中断 回目录

诉讼时效在权利人向相关组织提出请求之日中断:

1.相关组织对于权利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处理与否并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诉讼时效中断由权利人负有证据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有关组织是否具有解决纠纷权限,应依法依其性质和职能进行认定。 

②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 

A.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后未能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B.如做出调处决定或者达成调处协议并规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 

③权利人撤回请求的:

A.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B.如未到达,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存在争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提示】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

【摘要】1997年12月1日虎门公司给东莞市政府《关于解决与东莞市华南汽车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华南公司对恒捷公司所开信用证的债务,提及其曾多次与华南公司交涉事宜,同时提出解决债务的方法,并要求东莞市政府给予协助。虎门公司与恒捷公司虽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恒捷公司通过虎门公司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解决债务偿还的方案,向东莞市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属于法律规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权利主张的情形,该主张日应认定为本案诉讼时效再一次中断的日期。而恒捷公司的起诉日为1999年3月10日,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期间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解读】信访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11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鹤煤胜利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与李某某等10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后,鹤煤胜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1年10月9日前还款。李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给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送达《告知函》;2012年8月29日、2013年1月29日,李某某等人给河南省信访局、国资委、河南省委、省政府致信反映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不按承诺归还借款,一直在主张权利。至2014年3月4日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解读】信访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字第1293号

——权利人刑事报案及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要旨】当事人的刑事报案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应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调查的处理意见时重新起算。之后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进行信访要求保护其权利的行为系主张权利的一种形式,再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件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36号(2016年4月1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48号(2016年9月28日);再审申诉复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字第1293(2017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向对方提出要求以及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沐林公司迟延履行,宏基公司至迟于2005年5月31日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其后,宏基公司向土地中心提出权利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向本院申请再审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然而,2013年2月26日本院通知不对关联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后,宏基公司未及时向沐林公司主张权利。宏基公司虽主张其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宏基公司在知晓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复函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