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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是否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3532 次 标签: D1063 【夫妻个人财产】

文章摘要:

婚后(包括8年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扩张、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一方的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文章摘要2: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规定(已作废):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此,婚后(包括8年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扩张、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一方的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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