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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对外债务关系?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4746 次 标签: D1024 D1065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约定财产制】

文章摘要:

如何认定夫妻对外债务关系:(1)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4)相对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5)侵权之债认定。

文章摘要2:

【注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
(1)该夫妻是否适用约定财产制:
A.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
B.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2)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A.如确为家庭日常审核需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B.如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目录

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 回目录

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

【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该条款规定仅限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对于婚前个人债务不适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 回目录

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对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回目录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侵权之债认定 回目录

1.因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因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

(1)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2)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洪泽法院裁定罗晓珊执行异议案——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裁判要旨】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龚文娟诉叶青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叶青向叶剑清借款,并由原告龚文娟提供保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叶青未能还款,原告龚文娟承担了保证责任,其现向被告叶青要求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丽君于2006年11月8日与被告叶青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合意或者被告严丽君系借款的共同使用人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严丽君承担偿还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文娟诉严丽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湖南长沙中院判决蔡竹清诉梁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裁判要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为夫妻共同利益”,包括借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及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举债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两种情形。

·顾明忠诉曲玲仙、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无共同举债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杨靖诉徐群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婚内借款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后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借款人负有返还所借款项的义务。

·徐文贵诉牛方芳、薛文元欠款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实质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以归还赌债为目的,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文娟诉严丽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苏XX诉莫X、唐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提示】同居期间有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应由双方共同归还。

·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新伟等民间借贷案

(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被告应视情况而定)

【提示】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能否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姚汝林与温州兆丰百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提示】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所需向他人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湖北省汉江中院判决王晒平诉廖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戴建义与戴善德等借款纠纷上诉案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纠纷裁判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性质判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案

(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淑营诉王喜燕、邵明宝民间借贷纠纷案

【提示】夫妻一方于登记离婚当日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