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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18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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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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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回目录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1)如果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个人所有;

(2)如果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作的约定财产制)。

2.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婚前承租公有房屋/婚后承租公有房屋: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按房改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1)既不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2)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处理:

A.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B.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①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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