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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

更新时间:2023-10-04   浏览次数:8523 次 标签: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控告诉讼时效中断 报案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

控告、报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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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起算 回目录

1.如果只有经过刑事侦查程序,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侦查结果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如果权利人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而等待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犯罪嫌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控告、报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回目录

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控告之日起中断: 

1.适用于当事人主动进行刑事报案的情形; 

2.非当事人主动进行报案、控告,而系公检主动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情形下: 

(1)公检通知被害人(权利人)的——受害人基于合理信赖公检运用公权力通过对刑事犯罪嫌疑进行侦查的方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直至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重新起算; 

(2)公检未告知被害人(权利人)——权利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3.诉讼时效中断点为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控告之日。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回目录

1.公检法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刑交叉案件:

A.应遵循分别受理、审理原则; 

B.只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时,才须“先刑后民”。 

②公检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涉事实与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相关联的:

A.刑事报案、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否则,不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公检并非因权利人报案、控告行为获得刑事犯罪线索的,且上述机关亦未告知被害人其审查事实的,不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的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刘显驰与株洲选矿药剂厂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年)知终字第5号

【提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并不知晓其权利被侵犯,其在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对泄漏商业秘密人民事诉讼的,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罗定厂虽然于1991年5月就从刘显驰处获得了有关技术,随后即制造了设备,但是其使用设备进行生产的侵权行为和结果一直持续发生到1997年4月拆除设备为止。在此期间,罗定厂通过对设备的使用,一直在利用株洲厂技术秘密的效能,保证了生产的安全、正常进行和产品的质量。虽然,株洲厂仅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刘显驰的法律责任,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罗定厂侵权责任的请求,但是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于1994年12月提出检察建议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株洲厂当时已经清楚知道其权利被罗定厂侵犯的情况,故株洲厂于同年12月20日起诉罗定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根据群众揭发的线索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显驰,等待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为诉讼时效自其举报时起中断,因此,株洲厂起诉罗定厂和刘显驰,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济犯罪的查处时间与民事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要旨】案件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以案件涉及刑事问题报案的,该刑事报案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以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私自扣划其款项构成损害,因存在公司法人机关或其他人员不能对划款行为及时发现的可能性,故不宜以划款当时起算诉讼时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号

【裁判意见】向检察院发出请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扣押和追缴债务人违法所得的举报材料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徐峥嵘等六人与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王银陵股权转让纠纷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规则】权利人在侵权事实发生后的2年内曾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黄某某诉余某某、黄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权利人刑事报案及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要旨】当事人的刑事报案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应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调查的处理意见时重新起算。之后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进行信访要求保护其权利的行为系主张权利的一种形式,再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件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36号(2016年4月1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48号(2016年9月28日);再审申诉复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字第1293(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