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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9-26   浏览次数:3681 次 标签: 增值部分 D321 D1062 D1063 D1065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文章摘要: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1)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2)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属于投资经营的收益)。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3.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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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 回目录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投资所得收益 回目录

《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增值的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识。

财产收益 回目录

经过反复讨论斟酌,最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两种除外类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

A.天然孳息(直接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B.法定孳息(间接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2)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提示】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是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本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

②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③应当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

A.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方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B.有人将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种,我们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受益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准确适用婚姻法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10万元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如果配偶一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后,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讨论斟酌,最后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刚才问到的银行存款就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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