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13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处理 回目录

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1.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2.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3.本条解释只规定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对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贵重首饰等如何处理呢?应认为只要明确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动产时发生的纠纷,按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就是了。

二、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1.“当事人”是指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第三人将房产赠与夫或妻,或者夫妻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该第三人不是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当事人”)。

2.“一方”是指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的赠与人;“另一方”是指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中的受赠人。

3.“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为实现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依照物权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到作为赠与标的物的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即物权转移效力;

(2)确认“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依据是《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4.丧失赠与房产合同任意解除权要件:

(1)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2)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

5.“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的“可以”不能作任意性解释:

(1)不能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应理解为在不具备丧失赠与房产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遇到赠与房屋权利转让的瑕疵等特殊情况,应综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作出妥善处理。

6.本条解释旨在解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纠纷,排除法定撤销权适用(提示: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登记过户,但受赠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7.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

(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或公证前行使]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

A.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B.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赠与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及时对夫妻房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就能够有效限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③本条司法解释明确合同法第186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依据:

A.婚姻法确认夫妻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却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B.经过房产转让登记和公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④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例外,不承认夫妻之间口头赠与合同的效力。

⑤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未履行部分,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⑥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⑦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⑧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

 ⑩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A.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人的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B.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 

 ⑾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处分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离婚协议仍然有效和一方未同意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另一方撤销赠与,于法无据,也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应不予支持: 

A.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B.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有其特殊性: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 

C.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纠纷并非所有权纠纷,而是赠与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准确适用婚姻法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备注: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