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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9-26   浏览次数:4176 次 标签: D1062 D1063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文章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归夫妻共同所有。(2)婚后父母出资除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属于一方所有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房屋归自己所有不予支持。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4.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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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可能不会考虑到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 

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含义 回目录

1.“出资”特指为购买房屋支付相应对价(一般为货币),包括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两种方式,以及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

2.“为子女购买”包括两种情形:

(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

(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应注意考量主张借贷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简单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回目录

1.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回目录

1.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当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不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抑或婚后,该不动产均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应区分婚前和婚后两种不同情形 回目录

1.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前:

(1)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双方子女用该资金购买房屋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3)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后: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问题提示】

现在房价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为了子女结婚买房,可能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人认为,只有父母明确表示不赠与对方,才能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赠与。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极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从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赠与公司股份并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形,可以比照该条的规定,认定一方父母只是向自己的子女赠与公司股份。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尚未登记的:

A.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其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B.如果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②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规则:

A.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B.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是针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全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形。 

④婚后夫妻买方,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A.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部分出资应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父母没有份额; 

B.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宜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其中一方享有父母出资份额加上余下份额的一半; 

C.另一方可以单方主张房产登记上添加自己姓名。 

⑤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明确博爱是赠与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交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第88-189页] 

⑥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处理(参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总第628期)): 

A.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首付款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准确适用婚姻法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问:现在房价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为了子女结婚买房,可能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一半吗?

    答: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从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本条轨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另:本条来源于北京高院参阅案例第19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靳×与赵×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后一方父母以自己子女名义支付首付购房款,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父母无赠与意思,父母应当认定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