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
更新时间:2022-09-25 浏览次数:9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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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票据代理:(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2)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文义性,票据法上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行为(越权部分)均不适用被代理人追认制度,而是规定由无权和越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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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2.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解读】票据代理条件:(1)应当记载被代理的名称;(2)应当记载被代理人被代理的意思;(3)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4)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无权代理 回目录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读】(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2)票据法上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负责(非效力待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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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1.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内的票据活动:应由被代理人自己裁定责任(有权代理);
2.对于超越被代理人权限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且不适用追认制度)。
【解读】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进行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外的票据行为,致使被代理人增加了票据义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票据法》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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