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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24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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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 回目录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何理解“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实践中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尚未退休而不处理养老金的问题,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有所损害。离婚时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的预期利益。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养老保险金利益的财产来源看,一般源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而工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各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法院是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部分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这种处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相对而言比较公平。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应予支持的两种情形: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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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尚未退休,显然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条件,离婚时当事人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一些专家学者指出:根据现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后积累养老金利益的财产来源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积累养老金的缴费一般都源于其个人的部分工资,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以缴纳其部分工资而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当然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具有同等价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应当由夫妻共享;根据联合国相关文献倡导的精神,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权利。

我们认为,上述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无道理。从国外的规定来看,多数国家认为养老金不仅仅是一种可期待利益,它是对雇员所提供的劳务补偿,因此是婚姻共同体中重要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养老金作为婚姻财产予以分割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法院通常愿意采用的,即确定养老金的现时价值,并考虑是否到期等因素,判决受雇的配偶一方一次性全部买进养老金利益,支付给他方或用其他财产作为补偿。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再为养老金利益发生纠纷,因而被大多数法院所采纳。二是由法院判决未受雇的一方自他方拿到养老金时始与受雇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养老金。三是迟延判决,法院在离婚时不必对养老金进行评估、分割。

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三)项对养老保险金采取“劳动报酬观”而非“社会福利观”,即已经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

②职工退休后拿到的养老保险金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

A.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B.个人从工资中扣缴的存入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③离婚时一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无权主张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交付情况相应分割养老保险金:

A.养老保险费通常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的资金构成的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退休前的产物[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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