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夫妻间借款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5   浏览次数:22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适用条件 回目录

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之间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

(1)夫妻之间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之间适用约定财产制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

【提示】

①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来源的认定规则:

A.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下: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B.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按照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处理。 

2.借款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其他个人事务:

(1)一方个人经营活动的认定:

A.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B.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C.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D.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等。

(2)其他个人事务的认定:除夫妻应尽法定义务和家庭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外的其他事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事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法律后果 回目录

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

1.离婚时可以(不是“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一般是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金额的一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含义:

A.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B.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

C.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等方式订立。

③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时效中断,两年后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笔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属于投资人夫妻共同所有。

⑤个人独资企业资不抵债时,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如果此时婚姻关系已经终止,除法律规定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外,应当按照投资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效责任;

B.如果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应当属于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投资一方应以分得的财产单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另一方不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当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