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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行政征收纠纷案——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应适用实质课税主义原则

更新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7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报请所属税务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并以其所在机关名义作出决定”的规定,构成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查处”规定的扩张解释,司法审查应予尊重并作出肯定性评价,以体现税收公共政策的导向性。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依实质课税主义原则,应以实际情况作为课税的基础,对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的发票不予认可。
【案号】一审:(2012)通行初字第0045号;二审:(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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