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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云南高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7-01-14   浏览次数:3318 次 标签: 新旧公司法溯及力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云南高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7]民二他字第3号 2007年5月16日)
【摘要】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上述限制。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云南高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7]民二他字第3号 2007年5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6]114号《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上述限制。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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