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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

更新时间:2022-11-27   浏览次数:9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
【裁判摘要】夫妻协议离婚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受赠子女对受赠物享有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且具有生活保障功能,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权排除一般金钱债权人强制执行——经二审法院查明,刘××夫妻于2009年5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产归女儿吕××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吕××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对刘××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吕××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顺德丰公司对刘××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刘××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二审判决从吕××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所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分析考量,最终认定吕××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顺德丰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有理有据,并无不当。顺德丰公司主张吕××与刘××一致默认诉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刘××,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对本案并不具有参考性,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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