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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31号

更新时间:2022-11-27   浏览次数:8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31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仅将执行标的的使用权赠与案外人,则案外人并不享有该标的物权期待权,且该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买卖行为,亦不产生办理过户登记义务,应认定案外人对该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对“溪谷雅苑”小区8栋1单元9号储藏室享有的使用权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金冠源公司与刘××签订的所有《赠与协议》约定,以刘××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为附随条件,将案涉储藏室使用权赠与刘××使用。因刘××对案涉储藏室仅享有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正确。《赠与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合同亦约定以刘××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为附随条件,相应的储藏室使用权对价也蕴含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交易对价之中。一审法院执行中的司法评估报告(2018)评鉴字第1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已去除了刘××对案涉储藏室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案涉储藏室的其他价值为0,即使执行中进行查封及拍卖也不影响刘××对案涉储藏室的使用,刘××以其对案涉储藏室享有使用权为由拟阻却一审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若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中实际处分了刘××对案涉储藏室的使用权,其可另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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