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终498号
更新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3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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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98号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再予以调整,对于应付但未付的利息,以及之后的利息,均应调整为年利率24%。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再予以调整,对于应付但未付的利息,以及之后的利息,均应调整为年利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