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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382 次 标签: 律师管理

文章摘要: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律〔2021〕14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律〔2021〕14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1年9月9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认定律师执业不尽责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明确律师代理不尽责行为的认定标准,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或者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和规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勤勉尽职地完成代理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律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一)忠于宪法、法律,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

  (二)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和要求,依法依规诚信执业,高效完成代理事项;

  (三)参照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律师行业通常的操作程序完成代理事项。

  第二条 律师是否尽责服务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通常标准和相关法规、行业规则进行认定,不能以普通人的认识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条 律师是否尽责服务,侧重审查律师是否依照本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事项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的争议一般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有利于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案。

  第五条 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代理不尽责: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辩护等活动的;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五)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委托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七)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八)未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导致前述材料灭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九)不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给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实质性损害的;

  (十)未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指引,或者未按照律师行业通常的操作程序办理,给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十一)代理不尽责行为被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文书所确认的;

  (十二)其他未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提供服务,给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代理不尽责:

  (一)委托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责,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所禁止的;

  (三)委托人对诉讼、仲裁或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结果不满意,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责的;

  (四)相关代理不尽责事实须由司法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认定,委托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责的。

  第七条 律师构成代理不尽责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律师虽构成代理不尽责,但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处分的,应当对律师进行教育。

  第八条 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责的,律师协会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讯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施行后,《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如何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责的指导意见》[(2013)第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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