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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5510 次 标签: 民事 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 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 公司解散诉讼 股东会机制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