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表见代理:考量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对外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法律视角 更新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3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表见代理:考量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对外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法律视角——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之解说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问题之所在 2二、案件事实概要与重庆两级法院意见 3(一)本案基本事实概要 4(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5(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6三、部委意见及学界观点 7(一)商务部条法司的意见 8(二)学界的意见 9四、最高法院答复的内容及其解释 10(一)答复之内容 11(二)思路之选择 12(三)内容之解说 上一篇: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