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文章摘要:
【问题】承包人停工报告未附发包人拖延付款证据是否属于擅自停工?——(1)经审查查明承包人停工时发包人确实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依约有权停工而不属于擅自停工;(2)发包人以承包人停工报告未附发包人拖延付款证据为由主张构成擅自停工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2】(1)原理上讲,发包人拖欠施工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调及违约、索赔、洽商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等法定、约定途径予以救济,而非通过停(怠)工行为抗辩;(2)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时间较长,对施工人财务安排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与施工总承包人窝工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注解3】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是其对违约的抗辩,并非免责事由,如不存在约定免责事由,又没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情形发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501号
【注解4】(1)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2)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及行业习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窝工,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3)施工方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停、窝工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其依据相关间接证据的推定(施工方主张停、窝工的事实是依照相关工程开工证明和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来推断其存在停、窝工及停、窝工的时间),难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参考案例:(2008)民一终字第117号
解读: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
(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法条链接:
34.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则抗辩称,导致工期延误的
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实务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认定不统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
(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的原因全部系发包人逾期付款原因所致,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逾期交付违约金——根据原审查明,晋城建筑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拿到土地证,按合同约定应于2011年1月15日交房,但双方于2012年7月13日交接完毕,逾期18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产生的预期违约交房违约金为311.93万元。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晋煤集团赵庄煤业公司逾期支付了工程款,晋城建筑房地产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的原因全部系晋煤集团赵庄煤业公司逾期付款原因所致。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晋城建筑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7.16万元并无不当。晋城建筑房地产公司称原判决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虽然中建五局于2009年1月5日停止施工,但从双方之间就工程决算金额、退场事宜的磋商情况看,中建五局退场时间与和记黄埔公司负有的给付工程款义务密切关联。2009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4.30解除合同协议》,2009年6月22日和记黄埔公司通过利比测量公司就双方终止合同的决算问题向中建五局发出的《关于1A其总包决算金额调整事宜的回复》,2009年7月21日和记黄埔公司通过利比测量公司向中建五局发出的《关于1A期总包决算核对金额的确认事宜》,2009年9月15日双方就合同决算金额及退场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可见,自2009年1月5日涉案工程停工,至同年9月15日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某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因此,原审法院未将该期间的停工确认为施工方中建五局所致,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低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主要原因,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凯盛源公司之所以将案涉工程交由中建六公司施工,主要基于中建六公司是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中建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低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是导致案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主要原因。原理上讲,发包人拖欠施工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调及违约、索赔、洽商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等法定、约定途径予以救济,而非通过停(怠)工行为抗辩。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时间较长,对施工人财务安排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与施工总承包人窝工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上,凯盛源公司对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中建六公司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讼争建设项目已被中建六公司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缺乏证明窝工损失名目的证据,所示证据不足以证实窝工损失的具体内容。在因双方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形下,对可能发生窝工损失中建六公司应当有预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事实上,停工后,中建六公司随即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由少部分留守人员“占置”施工现场,已经较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中建六公司主张凯盛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摘要】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是其对违约的抗辩,并非免责事由,如不存在约定免责事由,又没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情形发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约定:“工期:本工程自2007年12月5日开工,于2008年4月30日竣工。”第4.1条约定:“按照双方约定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按乙方结算总值奖乙方5%。若工期延迟一天,则罚乙方结算总值的0.5%。(按此处罚,每一天类推)”从二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看,涉案工程于2008年9月1日交付使用,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威龙公司对于逾期交工120天的事实亦没有异议,仅对延期交工的责任承担存有争议,但威龙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免除逾期交工责任的法定条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一建十一处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二审判决对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判定并无不妥。
【裁判要旨】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注解】(1)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2)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及行业习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窝工,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3)施工方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停、窝工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其依据相关间接证据的推定(施工方主张停、窝工的事实是依照相关工程开工证明和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来推断其存在停、窝工及停、窝工的时间),难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