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文章摘要:
解读2: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3:(1)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问题】鉴定机构拒不提供鉴定的基础数据与计算过程等材料,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之规定,鉴定机构拒不提供鉴定的基础数据与计算过程等材料,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依法重新进行鉴定。
【注解1】(1)鉴定意见不是必须采信的证据,法院仍需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法院对鉴定意见中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部分未予采纳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769号
【注解2】施工人应对《咨询意见书》所依据材料充分举证,当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时对《咨询意见书》结论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7)鄂民终1019号
文章摘要2:
解读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八)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解读2: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3:(1)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鉴定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八)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1)鉴定意见不是必须采信的证据,法院仍需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法院对鉴定意见中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部分未予采纳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更非必须采信的证据。在证据审核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仍需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鉴定意见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如果作为鉴定依据的基础材料不能查证属实,则鉴定意见即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自无采信之理。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并非对鉴定意见全部未予采信,而仅是对其中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部分未予采纳,此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确定了不同的举证证明标准,对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其所举的证据须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而对于反驳一方来讲,其所举证据只要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为已足。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圣伟电力公司与谢××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谢××将案涉工程移交给圣伟电力公司时签订,此时谢××施工的工程已经结束,对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情况,谢××应当是清楚的,在此情况下,《补充协议》第六条仍约定新增工程量需要“业主、监理、设计、圣伟电力公司确认的量”来确定,可见,谢××是认可以该种形式来确认新增工程量的。诉讼中,谢××提交的《新增工程量确认书》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进而对《新增工程量确认书》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施工人应对《咨询意见书》所依据材料充分举证,当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时对《咨询意见书》结论不予采信——郑××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土石比变更,湖南建工公司应当支付其因土石比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郑××应当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或在证明湖北广晟公司、湖南建工公司同意其施工的基础上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土石比变更的实际工程量。......故郑××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土石比变更,湖南建工公司应当支付其因土石比变更增加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在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咨询意见书》调整土方、石方总量缺乏事实依据,判令湖南建工公司支付郑则基因土石比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鉴定报告理据不充分、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为闽建公司《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十五冶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第一、该鉴定结论在工程量计算上存在错误。......第二、......连江县人民法院在《鉴定委托书》中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但闽建公司的鉴定报告中并未对闽江局施工的工程量和十五冶施工的工程量分别进行鉴定,也未具体分析闽江局施工情况对于十五冶后期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影响,鉴定得出工程价款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招投标文件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文件中对于十五冶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有明确的约定。闽建公司《鉴定报告》没有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也没有对工程量、工程单价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作出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说明,而是直接采用国家定额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对此始终存有较大争议。建设施工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定结论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闽建公司的鉴定报告并未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给出确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摘要】对鉴定人员的答复,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闽建公司《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鉴定机构闽建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双方均有异议。对此原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福建电建公司主要对工程计价、循环水泵房基岩爆破及开挖工程量、帷幕灌浆工程量、回填石渣工程量等有异议。对此,鉴定人员均作了答复,对鉴定人员的答复,福建电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