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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8125 次 标签: 保证 诉讼时效解读 抗辩权

文章摘要: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原债权已过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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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届满:

(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原债权已过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2.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签订保证合同之时,主债务人即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2)签订保证合同之时,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虽未届满,但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时,保证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或者知道、应当知道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而同意履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保证期间约定类型:

A.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以内的时间(应认定有效); 

B.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C.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D.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的期间(有效)。 

②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当然随之完成。 

③追偿权行使条件: 

A.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B.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 

C.保证人的履行须没有过错。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他字第27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内容:

A.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B.主债务在诉讼时效其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C.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旅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提示】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摘要】担保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应以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条件。故上诉人关于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债务人放弃原债权已过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冶金工业公司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主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确认效力不及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影响保证人依法行使主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李德元与何东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案

【裁判要旨】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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