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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更新时间:2020-03-15   浏览次数:2880 次 标签: 棚户区改造 优先摘牌

文章摘要: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挂牌、协议出让四种。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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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挂牌、协议出让四种 回目录

    一、拍卖方式: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第3款)。

    二、招标方式: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第2款)。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投入标箱;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见;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招标人。

    三、挂牌方式: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第4款)。

    四、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双方协议方式)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第2款)。

    1.协议出让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3条):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E.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低价协议出让的约定价格条款无效(部分无效)。

    A.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

    C.低价协议出让,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3.低价协议出让约定价格的条款无效法律后果:

    A.出让方:有权请求受让方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B.受让方:有权请求补足出让金、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C.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回目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A.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B.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C.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2.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A.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B.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3.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违反法定出让方式的出让行为无效 回目录

    1.由于《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法律,其关于土地出让方式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属于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

    2.依法必须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将导致出让行为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

    A.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B.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②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低价标准:应以合同订立(非发生纠纷时)的最低价为准。

    ③挂牌交易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对挂牌交易所作的报价为要约。

    ④土地招拍挂取得时间界限:

    A.2002年7月1日以前,可以协议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

    B.自2002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再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全国各地区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必须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C.从2004年8月31日后,一律不准再协议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

    D.《物权法》实施后,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上升到法律规定,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工业用地包括仓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E.《物权法》实施后,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出让方式订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违反了《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⑤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的性质和效力:

    A.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B.成交确认书不具有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违反成交确认书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合同无效】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政策,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公开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制订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制订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按规定公布出让信息、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规范进行的,监察机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止时间,但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却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弄虚作假以2002年7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为由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出让合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2002年7月1日之后,凡是以协议方式签订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但7月1日之前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普格县政府与三鑫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所涉《项目投资协议》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所签订,是投资方和引资方设立权利义务合同关系的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系为规范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普格县政府虽然主体身份特殊,但从双方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双方设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之规定,对国有土地出让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本案案涉《项目投资协议》第二条约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提供给投资方作为工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项目投资协议》第二条中关于“项目用地”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解读】政府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于国有土地出让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政府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提供经营性土地的,违反了《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诉马鞍山市志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案

【裁判摘要】政府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必然要求社会公众对此予以信赖,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正当程序”之精神,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办理涉案土地相关手续,否则有违行政信赖原则之精神。申请人认为本案涉案地块未能办理协议出让是由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出现了商业用地禁止协议出让的内容,导致无法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该地块的出让手续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表现在不能用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过去的事实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众期待的信赖利益。本案涉案地块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时间早于《物权法》施行时间,且申请人对涉案地块建议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已经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因申请人办理过程迟延导致未及时签订出让协议,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信赖保护之原则,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法律的具体规定固然可以变化,但诚信政府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缺位,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向被申请人出让涉案土地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解读】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时间早于《物权法》施行时间,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柘荣县人民政府等诉柘荣县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土地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柘荣县人民政府在明确涉案地块为商业用地且同一地块至少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情况下,未将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而是批复同意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将其协议出让给中石油福建分公司,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由于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已取得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加油站点亦已建成,若撤销该土地批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依法确认该批复行为违法,并责令上诉人柘荣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辽宁茂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提示】意向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的《意向书》是锦州住建局与茂源公司就锦州市万年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今后摘牌或订立有关协议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了茂源公司在缴付280万元后,锦州住建局可通过协调的方式给予其“优先摘牌”。据此,该《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有效。

【裁判摘要2】基于《意向书》的约定,锦州住建局在收取了280万元后即承担了必须协调并给予茂源公司“优先摘牌”机会的义务。但锦州住建局此后未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前已论述,有证据证明《意向书》中约定的280万元款项为定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茂源公司有权向锦州住建局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锦州住建局已返还280万元情形下,二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锦州住建局支付2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解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关于企业先垫资拆迁后优先摘牌土地的约定合法有效——政府部门与企业就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来的土地摘牌达成协议,约定企业在垫付拆迁补偿金后,政府部门可通过协调的方式给予企业优先摘牌的权利,垫付的拆迁补偿金计入成交总地价款的,该等约定合法有效。

·佟玲嫚与黑山县国土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文件是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内在结构而言,应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体现。本案中,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黑山县政府的规定,是宏观指导性的,并不当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对此性质认定并无不当。佟某某主张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黑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证明力优于竞买须知等,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解读】县领导讲话和政府红头文件只要没有写进土地出让合同就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据此主张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案佟某某与被拆迁人腾某某协商一致后支付了580万元拆迁补偿款,虽然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加盖了公章,但是并非黑山县政府对该补偿条件予以认可,实际是佟某某个人的行为,二审开庭时佟某某对此亦予以认可。佟某某主张超出标准之外的补偿费用亦应由黑山县政府承担,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判令黑山县政府应按照当地统一标准,向佟某某补偿757401.20元并无不当。

·魏晓东与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拍卖纠纷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不符合竞买条件,委托第三人参与竞买,第三人竞买成功后转交行为人进行开发建设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竞买无效,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当事人因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土地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与国土资源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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