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更新时间:2023-02-04   浏览次数:1446 次 标签: D520【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D693【保证责任免除】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效力不能及于其他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解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1)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释[2002]37号)持肯定观点;(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此否定观点,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对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无关),该规定属于填补法律漏洞的规则创设,不宜赋予溯及既往的效力。

文章摘要2:

【注解1】(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仅对一般保证人发生效力而不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发生效力;(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其他一般保证人。
【注解2】无论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有无追偿权,债权人对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注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规定的是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而不是相互追偿问题,其真实意思应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果)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效力不能及于其他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理解与适用1】在一债务上有数个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即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可能不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在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自然不及于其他担保人。问题是,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依反面解释,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其中部分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效果亦不及于其他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93

【理解与适用2】在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其他保证人在保证责任承担后向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时,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之规定,该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自可向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主张,这将导致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93-294

【理解与适用3】在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这是因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就当然不承担责任。对此,《民法典》第693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情况,理论上可以概况为相对效力,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相反,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的,理论上可以概况为绝对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98-299

【理解与适用4】在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民法典》第520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据此,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具有绝对效力。根据反面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行为,即便保证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依法主张了权利,其效果也不及于其他保证人。退一步讲,即使不从《民法典》第520条找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93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99-300

【理解与适用5】可能有的读者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在连带债务关系下,保证期间不具有绝对的效力,而诉讼时效具有绝对的效力呢?这就涉及本条与有关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关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对于连带债权债务,在诉讼时效领域,采取的是诉讼时效的绝对效力。但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证期间是向保证人倾斜的制度,因为保证责任毕竟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务人才是第一位的责任人,保证人只是第二位的责任人,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而诉讼时效制度恰恰相反,该制度是向债权人倾斜的制度,因为该债务是债务人自身的债务,而不是像保证人那样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债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债务,而保证债务却是或然债务,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正是基于以上显著区别,决定了保证期间采取相对效力,无论保证人之间是否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其效力都不及于其他保证人。而诉讼时效采绝对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0

【理解与适用6】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应否支持......考虑到该后果系因债权人的行为所致,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担保责任被免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免除保证人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1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