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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最高额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3-02-04   浏览次数:678 次 标签: 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或者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

文章摘要2:

【注解】最高额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最高额保证期间的起算:
(1)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最高额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最高额保证期间起算日=最高额债权确定日(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早于最高额债权确定之日)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最高额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期限);
——即最高额保证期间起算日=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迟于最高额债权确定之日,最高额债权确定之日存在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形)。

解读:(1)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或者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


【理解与适用1】经反复研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采统一计算的方式,但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则应视债权确定时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来确定:债权确定时,对于被担保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被担保的履行期限还有未届满的债权,保证期间则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4-305

【理解与适用2】《担保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这次在清理该条司法解释市,我们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发现,在目前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已经没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情况了。也就是说,二十多年前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实践了,所以需要与时俱进,制定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5

【理解与适用3】基于以上考虑,《民法典担保制定解释》从两个维度进行了规定。一是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这个维度。二是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这个维度。后一维度是指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至少还有一笔没到履行期限。在研究这个维度时,我们也曾考虑过,是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后一笔没到履行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为标准,还是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为标准。经反复研究,采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7

【理解与适用4】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依照《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认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的“债权确定之日”。第一种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对债权确定的时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指的是保证人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的“一定期限”。第二种期限: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或者保证人自最高额保证生效之日其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里的“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保证生效之日。第三种情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第四种情形:《民法典》第423条第5项规“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我们赞同该学者的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债权确定之日,不应依照《民法典》第423条第5项规定的“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而应当是“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此点特别需要注意。第五种情形: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09-310

【理解与适用5】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0条则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很显然,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88-589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废止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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