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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

更新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7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1.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后,其付款数额充抵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转租租金;2.次承租人对其是否代承租人清偿具有选择权,而非必须代为清偿;3.次承租人同意代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不解除;4.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次承租人代为清偿不能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5.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次承租人只有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才会承担解除后果;6.次承租人向法院提存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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