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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低为由主张非公司自有资金?

更新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363 次 标签: 民间借贷 自有资金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低主张非公司自有资金,该主张仅仅是一种猜测;(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公司不负担证明资金系自有资金的举证责任,由主张非公司自有资金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1)当事人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低主张非公司自有资金,该主张仅仅是一种猜测;(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公司不负担证明资金系自有资金的举证责任,由主张非公司自有资金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4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35号

【摘要】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主张深远发公司出借的5000万元资金非自有资金,理由是深远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并认为,一个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的企业,不可能有8200万元的自有资金。但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明显仅仅是一种猜测。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深远发公司不负担证明涉案资金系自有资金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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