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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715 次 标签: 保险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责任发生时;(2)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才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文章摘要2:

【注解】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以其已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之日起算。——参考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解读:(1)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责任发生时;(2)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才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裁判观点】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倾向性意见: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主张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进而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应不予支持。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时起算。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结合保险合同具体内容,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对诉讼时效问题予以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观点》(总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9页。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四)关于投保人在同一保险合同文本中同时投保多个险种的情况下,因同一事故基于不同险种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的问题

  会议认为,对一个合同项下同一险种涉及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多个赔付的,应以最后一个赔付请求权确定起计算诉讼时效。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个保险险种赔付的,因各保险请求权种类不同,各保险请求权从各自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作为法定期间,当事人不能约定变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为二年。

  (十)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会议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对第三者应付赔偿责任。其含义不同于安全事故或侵权事件发生。被保险人对外造成损害,依法对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起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7、同一事故涉及同一保险合同中多项赔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对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险种涉及多个赔付的,应以最后一个赔付请求权确定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对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个险种赔付的,因各险种的赔付请求权种类不同, 各赔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各自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分别计算。


  18、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答: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故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九、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个保险险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诉请保险人赔付的,各险种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对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险种涉及同一次事故导致多个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主张应以最后一个赔付请求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


经典案例: 

·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

【裁判摘要】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付义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注解】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以其已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之日起算。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终字第387号

【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辑(总第54辑)第34-37页】

【裁判摘要】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只有在向第三者实际赔偿之后,才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支付保险金。据此,被保险人在向第三者实际支付赔偿款后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距离损害事故发生已超过两年为由拒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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