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条件
更新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21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资质条件和当事人条件。
文章摘要2:
合作开发房地产资质条件 回目录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提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均不具有开发经营房地产资质的合同效力补正(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①补正时间界限:起诉前;
②补正措施:
A.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B.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理上说,当事人约定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从事开发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当事人欠缺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而无效的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条件 回目录
1.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不要求共同经营。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至少一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
A.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B.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上一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
下一篇: 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