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鉴定机构是否均需进行司法行政登记管理?
更新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3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范围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上述四类鉴定外的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不要求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范围仅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上述四类鉴定外的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不要求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