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超过合同解除权期限还能否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836 次 标签: 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期间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2)解除权消灭后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行使合同僵局解除权(合同僵局解除权不受合同解除期限的限制)。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权期限(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4种:(1)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解除行使期限;(2)约定期限——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3)1年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4)合理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2)解除权消灭后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行使合同僵局解除权(合同僵局解除权不受合同解除期限的限制)。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1号

【裁判摘要】(1)违约方享有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解除请求权;(2)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首先,豪特曼公司未支付第二期合同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次,豪特曼公司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因联公司与豪特曼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成立在民法典施行前。其一,豪特曼公司履行的并非只是金钱债务。……其二,涉案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上述因素均构成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理理由。基于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关于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前述事实,豪特曼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再次,涉案合同自豪特曼公司原审反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因联公司之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豪特曼公司享有的是合同解除请求权,该请求权仅仅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权利,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最终能否实现解除合同的实体效果,取决于司法机关依据整体案件事实的裁判。……从合同实际履约情况看,虽然豪特曼公司因未支付第二期合同款项构成违约,但豪特曼公司不存在通过违约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即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同时,因联公司迟延交付未让豪特曼公司满意的UI设计,也表明其存在合同履行瑕疵。……豪特曼公司向因联公司寄送律师函复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合同,并在原审反诉中主张解除涉案合同,豪特曼公司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已经表达得非常明确,如前文分析,因涉案合同的履行有赖于豪特曼公司的积极配合,此时双方已处于合同僵局状态。综上,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合同双方实际履约情况,为了使双方尽快从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原审法院根据豪特曼公司的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本案中,豪特曼公司在原审反诉中提出解除涉案合同,反诉起诉状副本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因联公司,故涉案合同自该日起解除。原审判决涉案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即豪特曼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因联公司时解除,应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3393号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解除合同不适用解除期间1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所涉亚瑟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登记事项,均需以亚瑟公司实际存续为前提,在亚瑟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张×要求实现《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已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张×要求解除《增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另,因《增资协议》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关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的相关规定。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依据张×申请和向陈××送达应诉材料时间,确认《增资协议》于2021年8月26日陈××收到本案起诉状时解除,并无不当。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1834号

【裁判摘要】超过合同解除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合同解除权消灭,但仍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相应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该事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尹××应当交付租赁物之日起的一年内,刘××享有合同解除权。因刘××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项权利,故《租赁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但是,鉴于尹××已于2019年3月17日与案外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将案涉鱼塘出租,刘××与尹××之间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从刘××的起诉状可知,刘××在此后的2019年4、5月已知悉该事实。基于该新的事实,刘××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刘××仍未在知悉该新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合同。虽然如此,基于《租赁合同》在2019年尹××向案外人交付案涉鱼塘后已不能履行的客观事实,且刘××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法定的合同解除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刘××仍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会陷入合同僵局。刘××基于其对案涉《租赁合同》效力的理解,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返还押金,虽然这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终止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由于案涉《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通过诉讼方式作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