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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注明“此合同为草稿”字样合同是否不具有约束力?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255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D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注明“此合同为草稿”字样,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该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更不属于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草稿”,应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双方均认为有待进一步细化。

文章摘要2:

解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注明“此合同为草稿”字样,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该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更不属于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草稿”,应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双方均认为有待进一步细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经典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1834号

【裁判摘要】合同注明“此合同为草稿”字样但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且在合同订立后已经支付押金,该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更不属于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草稿”,应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双方均认为有待进一步细化——根据该合同的有效部分,虽然注明“此合同为草稿”字样,但是,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具体内容、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及押金等,且在合同订立后,刘××按照合同约定向尹××支付了押金,因此,该合同并不属于预约合同,更不属于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草稿”,应理解为就约定的长达十年的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双方均认为有待进一步细化。因而,就合同已明确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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