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3259 次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 改变土地用途 契税 其他费用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摘要】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文章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