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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规定汇总

更新时间:2017-07-22   浏览次数:4416 次 标签: 房地产精解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采光 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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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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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回目录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回目录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权法》 回目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目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回目录

  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回目录

  七、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国标 回目录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尤祖国诉河南省桐柏县粮食局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问题。

【裁判要旨】经批准兴建的合法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未达成一定的通风、采光标准的,构成对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的侵犯。

·王辉诉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山东高院公布十件典型行政案例之五:于钦业等与高密市规划局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  

——日照分析报告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

【裁判要旨】

    在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政府规章无明确规定情况下,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报告应视为必须提交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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