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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全攻略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35618 次 标签: 【基于民法典】 诉讼时效解读 诉讼时效精解

文章摘要:

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文章摘要2:

【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目录

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 回目录

1.什么是诉讼时效

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  

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

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

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回目录

三、诉讼时效中断 回目录

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

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中断诉讼时效事由?

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

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  

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  

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  

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 

四、诉讼时效中止 回目录

五、诉讼时效抗辩 回目录

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一篇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 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是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宿舍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无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提示】主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确认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借款合同无效,为此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亦应认定无效。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主合同双方所实施的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违法性亦应当知道,债权人就其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及利息损失,有权依法要求保证人及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应当或者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债权人其损失的真实和根本的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故债权人请求保护其相应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裁判意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无效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将对财经界重大经济活动产生重要指导和警示作用。 

①合同效力确认原则上不能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产生直接或者实质性影响。 

②本着合同有效为普遍原则,合同无效为个别情况的基本理念,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各方当事人对待自己的实体债权请求权,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主张权利期间内行使,而不能等到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行使。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

【提示】权利人数次发函、对账,以及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裁判要旨】义务人未能对权利人提交的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差旅费等证据提出有力的反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和事实,权利人两次发函、三次对账,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裁判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并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阐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分期履行,保证人承诺“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的,保证人对分期履行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刘显驰与株洲选矿药剂厂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并不知晓其权利被侵犯,其在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对泄漏商业秘密人民事诉讼的,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罗定厂虽然于1991年5月就从刘显驰处获得了有关技术,随后即制造了设备,但是其使用设备进行生产的侵权行为和结果一直持续发生到1997年4月拆除设备为止。在此期间,罗定厂通过对设备的使用,一直在利用株洲厂技术秘密的效能,保证了生产的安全、正常进行和产品的质量。虽然,株洲厂仅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刘显驰的法律责任,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罗定厂侵权责任的请求,但是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于1994年12月提出检察建议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株洲厂当时已经清楚知道其权利被罗定厂侵犯的情况,故株洲厂于同年12月20日起诉罗定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根据群众揭发的线索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显驰,等待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为诉讼时效自其举报时起中断,因此,株洲厂起诉罗定厂和刘显驰,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总第67期)】

【提示】保单项下货损引起的保险纠纷结案两年以后,又以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摘要】因保单项下货损引起的保险纠纷结案两年以后,又以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已经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一年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等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欠款纠纷案 

【提示】债权人将不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的,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摘要】当事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供的《债权单位协议书》,明确要求债务人在1997年3月30日前清偿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属于将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当事人主张该协议已于1996年12月18日送达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传明,债务人以消极的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自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受到侵害,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行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当事人对1996年12月18日以后城建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和自己是否还有以其他形式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举证,债务人在诉讼中否认见到过上述协议书,因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应当认定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为1996年12月18日,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6年12月19日开始起算。当事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其作为权利人的胜诉权依法不予保护。

【裁判意见】

①定期债权应当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②不定期债权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③债权人将不定期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债务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均应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欠款纠纷案

【提示】双方债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又在债权人的催款函上签字,是否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摘要】贷款协议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曾致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限期要求其清理债务。借款实际使用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由其工作人员签收了该份函件对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现借款实际使用人主张本案应以其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但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债务人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作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其签收催款函的行为已经导致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对借款实际使用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方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意见】必须三个要件齐备才能视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①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单;

②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

③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通榆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通榆县电信局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提示】建筑物所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是陆续发生的,且工程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双方就工程结算和差价款问题明确约定了以后双方协商解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河南省融资中心与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

——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与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提示1】当事人发生违法违规拆借资金案,被中国人民银行专案组接管的事实,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提示2】拆借资金纠纷中,债务人发出的《拆入资金询证函》中虽注明该函金做复核账目之用,仍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绵阳市塑料厂与四川省塑料工业总公司结算货款纠纷案   

——货款金额结算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方法

【提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时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提示】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提示】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负载不排除系自然债。债务人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情况不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裁判意见】不得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情况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应认定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因具有可以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权利人向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由于关联企业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故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基于对义务主体的错误认识,而向与义务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义务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提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本案违约金基于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出卖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购房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再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意见】 

①按日累计违约金所形成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观点:

A.多个债权说(把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权,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B.单个债权说(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

②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只要违约行为不构成,则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进行。

·深圳市三企工贸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逾期60天未交付货物,诉讼时效期间从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提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关于承运人逾期60日未交付货物,推定货物已经灭失的规定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评析】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国立法主要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说"、"请求权成立说"和"请求权可行使说"三种主要的模式。我国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说",但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这是基本原则规定。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海上或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规定为从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虽然表述上不尽相同,但"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相符合的。就货损或者货物灭失而言,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就是托运人或收货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进一步明确化,而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就该类案件而言,由于海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就具体起算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依此规定,而不再笼统地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承运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间届满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该条中的后段规定,是推定货物灭失并进而行使货物灭失索赔权的依据,即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后可以主张货物灭失的索赔权。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宗旨和规范内容上都不存在关联。与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货物不能交付而推定灭失的索赔而言,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然是货物应当交付之日。二审判决正是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导致了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错误。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李丽波、营口市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集(总第27集)】

【提示】原债务人出售企业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涉诉债务不构成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事由;买受人受让其债权债务后,其对债务享有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原债权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其对原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债务人出售资产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了涉诉债务,这属于债务人对企业债权债务存在状态的记载,不构成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原债务人资产的买受人公开竞买原债务人资产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承诺偿还该笔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同时该买受人受让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对债务也享有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其中也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裁判意见】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①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必须是在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或者未届满的情形下:

A.诉讼时效未起算谈不上中断问题;

B.诉讼时效届满后也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而涉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问题。

②认定债务人是否自愿偿还自然债务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看债务人是否自愿清偿自然债务的意思表示:

A.意思表示应当是向债权人作出;

B.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示而不能推断。 

·宁安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当事人先后以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主张权利,不存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提示】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摘要】担保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证书在中行同意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因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延期还款的事实,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应以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条件。故上诉人关于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本裁判首次采纳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原理,主张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即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债务人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 权,该履行仍然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诉缪建新等案

(房屋租金欠款、租转债)

【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争议标的是否已“租转债”。福鼎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与缪建新、陈力、林爱玉投资成立的万事利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间,若万事利公司延付或拒付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福州办事处因此主张权利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旨在租金为从属之债,应当及时清结。但福州办事处与万事利公司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对租金已进行了清结,万事利公司结欠福州办事处租金218 672元。之后,万事利公司在此基础上请求福州办事处减免租金,减免租金后双方的纠纷是何种法律关系的纠纷,即租金是否变更成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了本案关键性的问题。这就如用人单位将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兑为欠款给劳动者,之后未按欠条支付款项引起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欠款纠纷;损害方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自愿以欠条方式出具给受害方,拒付后引起的纠纷为何种纠纷的问题一样,不同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可能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本案中双方已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对租金已进行清结,数额清楚,并无争议。随后万事利公司请求福州办事处减免已经清结的租金,双方是对租金欠款进行协商,虽然欠款系租金而生,但租金系租赁合同的从属之债,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租金已经清结,本案不存在拒付或延付租金。双方当事人是对租金欠款如何减免及减免后如何履行而达成的协议。租金欠款中的租金只是说明欠款的来源,但欠款本身已不再是租金,而是由租金变更而来的普通债权债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

·管作武诉张军等股东权案

(公司清算)

【裁判规则】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将导致公司解散。同时法律还规定,基于上述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原告股东起诉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股东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但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应属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重庆益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提示】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其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摘要】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对账单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因因其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裁判意见】 

①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对账单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

③对账单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上诉人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摘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约定借款方分期偿还债务的,给付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中所确定的几次分别履行的款项应当被理解为整个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同一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为整体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尽管合同是分期履行,但其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合同,其义务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故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

【裁判意见】

①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不一,多在“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两种观点之间徘徊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司法态度的转变和统一的裁判尺度的初步形成,始于本案判决。

②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应于债务人的整体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③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A.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B.与其他国家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相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过于短促;整体限制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利于保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前后一致性。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超过诉讼事时效期间,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对其债务重新确认的,应当理解为“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摘要】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出具了还款计划。关于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主动出具的还款计划,其虽与上述规定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涵所包括的要素均已具备,故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相同结论,该笔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理解为确认“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故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既非就债务清偿问题的新要约,也不是双方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其法律意义是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而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对抗债权人。 

【裁判意见】“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并非仅指义务人对原债务的数额进行确认,还应具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 

【提示】当事人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另一方也未将讼争房屋交付,故房地产预售契约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超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该起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时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

·阎桂兰与天津市鑫嘉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选择  

【裁判要旨】当事人确认债权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裁判摘要】1997年1月1日,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洮北农行与五家信用社签订30份借款借据,其目的是明确脱钩前行社一体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各家信用社应还款项作出确认。1998年年底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性质。所以,本院法(立)明传[2002] 10号《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明传[2005] 187号《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适用本案。双方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为五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之次日。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以[2002]132号通知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此类案件根据本院[2005] 187号明传于2005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后,洮北农行于2006年9月29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洮北信用联社关于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

·麦赞新等与李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提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由于《协议书》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当事人要求行使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依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只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鉴于另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协议书》的主要义务,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协议书》的目的也基本得到实现,故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协议书》的解除权。

【裁判摘要2】合同解除权亦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又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寻求法律恢复对该相应利益的保护,明显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冲突。所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已超过相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不仅未获得合同法定解除权,且已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不得再主张解除案涉相关合同。

【解读】合同解除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超过相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故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郑某某、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682号

【裁判摘要】双方签订《庭外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本案股权转让款最后一期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陈某某、黄某某未按上述约定向郑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届满,陈某某、黄某某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会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至此,郑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就本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陈某某、黄某某以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作为抗辩,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解读】《民法总则》实施前诉讼时效已届满,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陈某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原告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吴××在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其寻求救济的对象仍然是涉案的27万元款项,原审认定吴××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参考资料

[1].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宋晓明张雪楳,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   
[2].  【已废止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9301
[3].  票据时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648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132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3053
[6].  申请执行期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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