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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422 次 标签: 保险格式条款

文章摘要:

解读:(1)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和《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义务(不要求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属于典型的状态免责;(2)民商事案件中应当综合各种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定被 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具体情形,通常并不以行为人逃逸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为必要;同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形具体判断被保险人等“逃离”或“离开”现场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文章摘要2:

【注解1】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表述类型——(1)交通肇事后逃逸;(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3)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注解2】”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具有合理性,并未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不属于无效的保险格式条款——(1)互助互救是倡导社会公德之要幺姨,先行救助伤者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2)驾驶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格式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易诱发道德风险。

解读:(1)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和《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义务(不要求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属于典型的状态免责;(2)民商事案件中应当综合各种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具体情形,通常并不以行为人逃逸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为必要(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等免责情形主观上仅要求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至于“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则在所不论);(3)同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形具体判断被保险人等“逃离”或“离开”现场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五、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与下列情形有关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义务,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当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无牌车辆或套牌车辆的;

  (三)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

  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实际驾驶人的,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参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

  与下列情形有关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义务,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车辆超载的;

  (二)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或持计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三)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经典案例:

·(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案号】(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

【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9号

【裁判摘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港创公司主张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后逃逸不应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经查,涉案保险单所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保险人已使用醒目的黑体字并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港创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其已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据此,可认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向港创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吊销驾驶执照并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依据该法规定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件列入保险单并经港创公司盖章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单中关于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10: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裁判要旨】车险纠纷中“逃离事故现场”与刑法上的逃逸存在性质和证明标准上的差异。保险合同中的“逃离事故现场”并不以被保险人主观上知晓发生人伤事故为前提。即使刑事判决未认定构成逃逸,但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为逃离现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认定构成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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